元大行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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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長期對大眾銀行信用卡的愛護,謹致上最誠摯的謝忱。

大眾商業銀行與元大商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合併,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大眾銀行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訂定為民國107 年01 月01 日,合併後的正式銀行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新的「元大商業銀行」將為您提供更多元化的產品與服務,敬請繼續給予支持。

大眾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於合併後概括讓與元大商業銀行,有關大眾銀行信用卡權益服務內容及約定條款亦將進行調整,並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於生效日前您的大眾銀行信用卡權益將不受影響,仍可繼續享有大眾銀行信用卡所提供之各項服務與優惠;於生效日起,信用卡權益及約定條款將有所變更,如您對信用卡權益內容及約定條款變更有異議,請您於生效日前,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訂定之方式,通知本行終止信用卡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 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 比率退還部分年費,倘若您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本次權益內容及約定條款之修訂。

您目前所持有之大眾銀行信用卡仍可繼續使用,合併基準日後元大銀行也將陸續換發全新的「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為使您清楚瞭解合併後之主要權益及各項服務異動狀況,提醒您以下事項:

一、

合併後重要事項調整說明

二、

各項費用及重要業務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

數位金融相關服務異動說明

四、

權益項目變更前後對照表

五、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前後對照表

六、

配合系統整併升級作業,預計自106 年12 月30 日23:00 起暫停網路刷卡驗證服務至系統合併作業完成,如有提早恢復服務,將再另行於元大銀行網站公告。

如您仍有其他疑問,歡迎您洽詢本行客服專線(02)6606-8200、(07)965-1988。

  • 異動說明
    一、合併後重要事項調整說明
    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卡片換發原則
    (一)

    無論持卡人持有幾張大眾銀行信用卡,元大銀行都將在合併日後陸續換發新卡,換發後之新卡卡號、卡片等級皆與原本相同,但原已申請之預借現金密碼將失效。

    (二)

    換發新卡前,原有之大眾銀行信用卡皆可繼續使用。

    (三)

    卡片換發及到期續卡都將寄送至持卡人帳單地址。

    開卡密碼

    自合併日起,信用卡開卡密碼異動如下:

    1.

    開卡密碼( 共6 碼) 為您的出生日2 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 碼( 如: 出生日期為02 月01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K123456789,則開卡密碼為016789)。

    2.

    若您非中華民國國民,則開卡密碼( 共6 碼) 為您的出生年月共6 碼( 如: 出生年月為西元197009 月,則開卡密碼197009 )。

    ※ 合併基準日後開卡者,開卡密碼以元大銀行為主。

    24 小時客戶服務

    自合併日起,客戶服務專線號碼異動如下:

    (一)

    客服中心免付費專線號碼變更為0800-688-168 (僅供市話撥打)

    (二)

    客服中心信用卡業務付費專線變更為(02)2182-1968

    (三)

    客服中心電子郵件信箱變更為service@yuanta.com

    「同時」持有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個人資料及帳務作業調整規則
    (一)

    循環利率將採用元大銀行及大眾銀行兩者取其較低的循環利率,如於任一方銀行有違約或延滯繳款等情事,將採較嚴重之繳款紀錄(將可能影響信用卡使用及聯徵信用紀錄等)。

    (二)

    信用卡信用額度將參考持卡人原大眾銀行/ 元大銀行之信用額度及使用狀況來決定;若原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之循環信用帳款總額超過原預計調整後之信用額度,為避免增加持卡人繳款之負擔,元大銀行將視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

    (三)

    個人資料( 如電話/ 手機/ 戶籍地/ 電子郵件地址.. 等) 皆依持卡人原先留存於元大銀行之資料為主,若於元大銀行未留存電子郵件信箱,則依大眾銀行留存電子郵件信箱為主。惟若有設定電子帳單,則以電子帳單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為主,若同時於元大銀行及大眾銀行皆設定為電子帳單,則以元大銀行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為主。

    (四)

    若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帳單結帳日不同者,將採用元大銀行帳單結帳日。

    (五)

    帳單寄送方式調整規則如下:

    合併前合併後
    大眾銀行元大銀行寄送方式寄送地址
    1紙本紙本紙本依元大銀行留存之地址
    2電子電子電子依元大銀行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3紙本電子電子依元大銀行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4電子紙本電子依大眾銀行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六)

    自動轉帳扣繳信用卡款方式依下列規則進行扣繳。

    1.

    於大眾銀行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但於元大銀行無申請者:依原大眾銀行約定之自動扣繳方式。

    2.

    於元大銀行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但於大眾銀行無申請者:依元大銀行約定之自動扣繳方式。

    3.

    於兩家銀行皆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依元大銀行約定之自動扣繳方式。

    (七)

    同時持有大眾及元大信用卡,大眾結帳日為12/22、12/24、12/26、12/28 且元大結帳日為1/1 及1/10 之客戶,若大眾帳款於107/1/1 前尚未入帳,將併入元大1/1 及1/10 之信用卡帳單共同出帳,屆時請持元大信用卡帳單至各通路繳款。

    二、各項費用及重要業務調整前後對照表
    項目 合併前(大眾銀行) 合併後(元大銀行)
    最低應繳金額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 一)~( 八) 項金額之合計

    (一)

    當期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

    (二)

    當期預借現金及前期未清償之消費款項及預借現金等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

    (三)

    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利息。

    (四)

    循環信用利息及各項費用。

    (五)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六)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七)

    利害關係人超過NT$ 20 萬元之帳款。

    (八)

    本行代扣款之定期定額基金。

    ( 一) 至( 五) 項合計如低於NT$ 1,000,以NT$ 1,000 計。持卡人如同時持有大眾銀行二張以上之信用卡者,其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 一)~( 七) 項金額之合計

    (一)

    當期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

    (二)

    當期預借現金及前期未清償之消費款項:

    1.

    當期預借現金之百分之五。

    2.

    104.6.30( 含) 前之未清償消費款項之百分之二。

    3.

    104.7.1( 含) 後之未清償消費款項之百分之五。

    (三)

    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

    (四)

    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及各項費用。

    (五)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六)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七)

    本行代扣款之定期定額基金。

    ( 一) 至( 三) 項合計如低於NT$ 1,000,以NT$ 1,000 計。

    循環信用利息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採持卡人歸戶合併處理後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一千元(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公式=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x 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x 天數/365

    計息期間天數本金計算基準利息計算方式
    1/3 ~ 2/20495,000 - 1,000 = 4,000814,000 X 15% X 49 / 365 = 81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元大銀行電腦評分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利率年息( 最高百分之十五,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歸戶剩餘未付款項不足NT$1,000(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持有元大銀行兩張以上信用卡持有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依歸戶合併處理,合併餘額未超過NT$1,000 整者免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循環信用實例說明:

    如持卡人的結帳日為每月1 日,持卡人適用的循環信用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五,繳款截止日為每月17 日,若持卡人於8 月22 日消費NT$6,000,並於8 月26 日入帳;8 月28 日再度消費NT$4,000,並於8 月30 日登入其信用卡帳,則於9 月1 日結帳之帳單列有應繳總金額NT$10,000;最低應繳金額為NT$1,000,若持卡人9 月8 日又新增消費NT$20,000,並於9 月10 日入帳,而持卡人於9 月17 日繳清帳單上之最低應繳金額NT$1,000,則持卡人10 月1 日之帳單循環息計算方式如下:

    循環息為NT$127:

    (一)

    NT$5,000 X(8 月26 日至9 月30 日,共計36 天)X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 NT$74

    (二)

    NT$4,000 X(8 月30 日至9 月30 日,共計32 天)X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 NT$53

    逾期延滯金
    (違約金)

    持卡人如未能於大眾銀行規定及自行訂定之繳款期限內付清於當月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 即逾期延滯金) 係以當期之應付帳款扣除年費、掛失停用手續費、各項應繳手續費及持卡人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繳付之帳款後未清償金額,以下列方式計付。1.NT$999( 含) 以下者,無須繳納逾期延滯金。2.NT$1,000( 含) 以上者,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300;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400;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NT$500,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若持卡人次期依約正常繳款,即中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

    持卡人如未能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前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元大銀行得依下列方式收取違約金,惟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在NT$1,000( 含) 以下者,不予計收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NT$400、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NT$500,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預借現金手續費

    以每筆預借現金金額x3.5%+NT$100 計算( 若持卡人申請將預借現金轉入非大眾銀行帳戶,每筆須另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NT$30)

    持卡人於金融機構櫃檯或自動櫃員機辦理預借現金者,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5%+NT$100。( 若持卡人申請將預借現金轉入非元大銀行帳戶,每筆須另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NT$30)

    國外簽帳之匯率計算
    (結匯手續費)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 含辦理退款)之貨幣為外國貨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非美金外幣將依各信用卡組織指定之結匯日及國際匯率先將其交易金額由大眾銀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加收大眾銀行需給付予各信用卡組織之手續費 (VISA1%;MasterCard1%;JCB1%) 及大眾銀行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費 (0.5%) 後結付。

    持卡人之所有信用卡消費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 含辦理退款)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將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元大銀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該國際組織之手續費數額及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元大銀行手續費後結付(元以下四捨五入)。

    調閱簽帳單
    手續費

    國內消費每筆NT$100,國外消費每筆NT$100。

    每筆收取NT$100。

    補寄(印)帳單處理費

    補寄2 個月以前之帳單,補發每一月份帳單手續費用NT$100。

    持卡人若要求補印3個月( 含) 以上帳單,元大銀行每次每月酌收NT$100 手續費。

    電子帳單

    大眾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內容:包含各項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及可列印繳款聯外,基於服務客戶之立場將不定期提供各項最新活動訊息及卡友服務。

    1.

    電子帳單服務僅限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一經申請成功後,您名下所有信用卡及未來新申請之信用卡,都將以電子帳單取代紙本郵寄帳單為通知服務;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通知申請人之事項,亦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申請人。

    2.

    電子帳單之效力及異動:電子帳單及通知效力與實體書面之郵寄相同,一經本行向申請人指定之電子信箱為傳送,即視為已通知。若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造成傳送失敗(包含但不限於電子信箱錯誤、指定之電子信箱系統故障等),以本行寄送時間視為已寄達。您可隨時通知本行終止本服務,如您欲變更指定之電子信箱或每月結帳日後仍未收到電子帳單或對通知內容有疑義,請您儘速通知本行。

    開立清償證明手續費

    卡片已繳清所有款項並停用後,若需申請開立清償證明,每份手續費NT$300。

    卡片已繳清所有款項並停用後,若需申請開立清償證明,每份手續費NT$200

    支票付款退票手續費

    若付款之支票經大眾銀行提出交換不能兌現者,酌收手續費NT$300。

    掛失手續費

    每卡NT$200 (不論卡片補發與否 )。

    每卡每次NT$200。

    退回溢繳款手續(處理)

    每筆手續費NT$100,如採跨行匯款或開立支票辦理退回溢繳款則每筆手續費NT$130。

    退回溢繳款,每筆收取NT$100 作業處理費,因退回溢繳款產生之匯費(NT$30)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所有費用將自退回金額中扣除。但溢繳款金額逾等值美元五萬元時,持卡人無須另行支付溢繳款處理費及相關匯費。

    未達卡郵局代查費

    持卡人未收到信用卡且卡片未退回元大銀行,元大銀行代持卡人向郵局查詢未達卡將收取每次NT$100 代查費用。

    徵信異動處理費

    卡片已強制停用,經元大銀行確認繳清所有款項後,異動為到期不續發,酌收每筆NT$300徵信異動處理費( 元大銀行保留最終異動與否之權利)。

    爭議帳款仲裁處理費

    US$500。

    MasterCard US$400,Visa、JCB US$500。

    快速發卡手續費

    每次每卡收取NT$300。

    緊急替代卡服務費

    VISA 每卡US$175、MasterCard 每卡US$148、JCB 每卡US$60。

    VISA 每張NT$5,000、MasterCard 每張NT$5,000、JCB 每張NT$5,000

    調閱電話行銷錄音手續費

    每通收取NT$200。

    年費

    合併生效日後信用卡年費收費及減免標準與原大眾銀行信用卡年費標準相同。

    卡別 正卡 附卡 每卡年費標準
    世界卡 NT$ 5,000 NT$ 2,500 首次核卡之卡正卡客戶享第一年優惠年費NT$ 2,500,自核卡日起,正卡每年消費NT$ 200,000( 含) 以上享次年免年費;附卡每年消費NT$ 100,000( 含) 以上享次年免年費。
    御璽卡( 分享卡/ 現賺卡)鈦金卡( 分享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晶緻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樂享卡) NT$ 3,000 NT$ 1,500 第一年免年費,自核卡日起,正卡每年消費自動加值6 次( 含) 或NT$ 30,000( 含)以上享次年免年費;附卡每年消費自動加值3 次( 含) 或NT$ 15,000( 含) 以上享次年免年費。
    高醫認同卡 NT$ 3,000 NT$ 1,500 第一年免年費,正、附卡自核卡日起每年消費6 次( 含自動加值) 或NT$ 6,000( 含)以上享 次年免年費。
    白金卡( 分享卡/ 現賺卡/ 錢進卡) NT$ 2,000 NT$ 1,000 第一年免年費,自核卡日起每年消費NT$ 12,000( 含) 以上或每年消費12 次享次年免年費。
    金、普卡( 分享卡/ 現賺卡) NT$ 1,000 NT$ 500 第一年免年費,自核卡日起每年消費NT$ 6,000( 含) 以上,或每年消費6 次享次年免年費。
    政府稅費服務

    稅別 手續費 稅別 手續費
    個人綜合所得稅 /外僑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依銀行官網公告 地價稅 每筆NT$ 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核定補徵稅款 每筆NT$ 20 營業稅 每筆NT$ 20
    汽( 機) 車使用牌照稅 每筆NT$ 20 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每筆NT$ 20
    房屋稅 每筆NT$ 2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每筆NT$ 20

    稅別 手續費 稅別 手續費
    個人綜合所得稅 / (含外僑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依本行公告為準 地價稅 每筆NT$ 20
    個人綜合所得稅( 核定) 補繳 按繳款金額NT$ 30,000以下收NT$ 100,NT$ 30,000 以上1% 營業稅 每筆NT$20
    汽( 機) 車使用牌照稅 每筆NT$ 20 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每筆NT$ 20
    房屋稅 每筆NT$ 2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每筆NT$ 20
    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納公路監理/電信費服務/政府服務費

    繳費項目 手續費 繳費項目 手續費
    汽機車燃料費 每筆金額之1% 車輛號牌網路選號/競標費 每筆金額之1%
    汽機車行照規費 每筆NT$ 20 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 每筆NT$ 20
    交通違規罰鍰 每筆NT$ 20 公務機關信用卡臨櫃繳費 免手續費
    中華電信電信費用 每筆NT$ 10

    繳費項目 手續費 繳費項目 手續費
    汽機車燃料費 每筆金額之1% 車輛號牌網路選號/競標費 每筆金額之1%
    汽機車行照規費 每筆NT$ 20 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 每筆NT$ 20
    交通違規罰鍰 每筆NT$ 20 公務機關信用卡臨櫃繳費 每筆NT$ 20
    中華電信電信費用 每筆NT$ 10
    消費簡訊即時通知

    刷卡消費單筆金額達NT$2,000( 含) 以上,大眾銀行「即時消費簡訊服務系統」會在刷卡程序完成後數秒內立即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消費時間及金額,提醒持卡人確認消費是否正確,有效防範失卡或偽卡風險。

    刷卡消費單筆金額達NT$3,000( 含) 以上,元大銀行將以簡訊發送至持卡人的行動電話,告知消費日期、消費時間、卡號未四碼與消費金額等訊息,使持卡人的消費受到全程監控,提供最安全的消費環境。

    交易驗證服務(信用3D驗證機制)

    密碼驗證方式:

    (一)

    簡訊OTP(ONE TIME PASSWORD) 密碼服務

    (二)

    自設固定驗證碼之服務。(105 年6 月16 日已停止受理申請)

    密碼驗證方式:
    僅限簡訊OTP(ONE TIME PASSWORD) 密碼服務。原於大眾銀行自行設定之固定驗證碼將自動失效。

    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密碼

    預借現金密碼或自設密碼或持卡人出生月日等同高鐵購票密碼,於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輸入密碼就能輕鬆完成購票。

    合併基準日起,原於大眾銀行自行設定之「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密碼」將自動失效,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密碼改為持卡人的出生月日。舉例:生日為12 月25 日,於高鐵自動售票機輸入密碼為1225,即可輕鬆進行購票。

    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

    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可致電大眾銀行客服專線,經驗證身分無誤後,得申請設定一組「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供信用卡電話服務驗證身分使用。

    合併基準日起,原於大眾銀行自行設定之「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將自動失效。

    信用卡帳單結日 大眾銀行帳單結帳日為每月1、3、6、10、11、13、17、18、20、22、24、26、28 日

    原大眾帳單結帳日合併後帳單結帳日
    每月1、10、22日不變動
    每月3、6日每月6 日
    每月11、13、17、18日每月18 日
    每月20、24、26、28日每月26 日
    自動轉帳扣繳作業

    申辦方式:
    填妥「委託轉帳代繳信用卡費用授權書」,後寄回「80271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58 號5 樓 大眾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收。
    授權扣款金額扣款約定:

    (1)

    若為累積應繳總額者,帳戶餘額多於累積應繳總額,則扣繳累積應繳總額;帳戶餘額少於累積應繳總額,則扣繳最低應繳金額。

    (2)

    若為最低應繳金額者,以扣繳最低應繳金額為準,帳戶餘額少於最低應繳金額時,則不代為扣款。

    申辦方式:
    填妥「信用卡自動轉帳扣繳授權/ 終止/ 變更同意書同意書」 ( 一式三份) 後請掛號郵寄至「10399 台北郵局47 之157 號信箱」元大銀行收或至元大銀行各分行辦理。
    授權扣款金額扣款約定:
    若指定扣繳行庫為元大銀行,當帳戶餘額小於本期應扣繳金額時,則以該帳戶全部餘額扣款;倘若指定行庫非元大銀行,當帳戶餘額不足扣繳本期應扣繳金額時,元大銀行將不予扣款,請務必自行繳納。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

    可利用大眾銀行或他行金融卡於具有跨行轉帳功能的ATM 自動提款機,按下列步驟操作:插入金融卡並輸入金融卡密碼→選擇「其他金額及服務」功能鍵→選擇「繳費」功能鍵→輸入大眾銀行代碼「814」( 大眾銀行櫃員機則不須輸入此代碼) →輸入卡號或66668+ 繳款編號→輸入轉帳金額→確認轉帳是否成功→繳費完成

    可利用全國各金融機構ATM,選擇「繳費」功能選項轉帳繳款( 此服務項目不受NT$30,000限制),每筆交易收取手續費最高NT$15。轉帳繳款程序為:輸入銀行代號「806」及銷帳編號66+ 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英文字母需換為數字,例如:A=01、B=02)共13 碼( 外僑請直接輸入任一有效卡號);

    臨櫃繳款

    可持帳單的繳款聯至大眾銀行或郵局全省營業單位辦理現金繳款,帳款將於二至三個工作天入帳。

    可持繳款聯至元大銀行各分行或郵局全省營業單位、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郵政劃撥繳款

    可持帳單的繳款聯至郵局繳款,或至郵局填寫劃撥單繳款:戶名「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劃撥帳號「41851135」,請於通訊欄寫明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繳款編號,帳款將於二至三個工作天入帳。

    可持繳款聯至各郵局繳款或至郵局填寫劃撥單繳款:戶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劃撥帳號「22175300」,請於通訊欄寫明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支票繳款

    開具抬頭「大眾銀行信用卡繳款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辦理繳款,請於支票背面註明身分證字號或信用卡卡號,並於繳款截止日前7 天以掛號郵寄至「80271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58 號5 樓大眾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或至大眾銀行各分行辦理。

    請開具抬頭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以掛號郵寄至「台北郵局47-157 號信箱」。請務必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信用卡卡號。為避免因交換作業延誤入帳時間,請於繳款截止日前10 個工作日寄達

    便利商店代繳

    可持帳單的繳款聯於繳款截止日前至本行指定的便利商店全省門市繳款。持卡人可選擇繳納「本期應繳總金額」或「本期最低應繳額」( 目前繳款金額上限為NT$20,000,若有變更,以本行最新規定為準)。帳款將於二至三個工作天入帳,請保留繳款收據,以供備查。

    可持繳款聯至7-ELEVEn( 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OK 便利商店或萊爾富便利商店門市繳款。持卡人可選擇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或總應繳金額,上限為NT$20,000。不同繳款方式,將因實務作業不同,其入帳時間會有所差異,郵局及便利商店入帳日約為3 至4 個工作日。

    電話語音繳款

    若已在元大銀行開立活存( 儲) 戶,可至元大銀行各營業單位約定電話語音系統服務,全天候透過電話語音專線轉帳繳款。語音繳款服務專線:(02)2182-1988,銷帳編號請參閱繳款聯。

    網路銀行轉帳

    若已在大眾銀行開立活存( 儲) 戶,可至大眾銀行各營業單位約定網路銀行服務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繳款

    若已在元大銀行開立活存( 儲) 戶,可至元大銀行各營業單位約定網路銀行服務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繳款或使用元大銀行SuperATM 繳款。

    三、數位金融相關服務異動說明
    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個人網路銀行 使用者代號、密碼及權限
    (一)

    原大眾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客戶可使用現行之使用者代號、密碼登入元大銀行之個人網路銀行,無須另行申請。

    (二)

    若同時為元大銀行及大眾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客戶,可擇一以元大銀行或大眾銀行個人網銀之使用者代號、密碼登入元大銀行個人網路銀行,登入後系統將提醒客戶確認是否以此次登入之使用者代號、密碼做為往後登入之資料。

    (三)

    元大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與元大行動銀行合併計算密碼輸入錯誤次數,登入連續錯誤達三次( 含) 以上將暫停網路銀行服務。若欲恢復使用,可於元大銀行SuperATM(WebATM) 以晶片金融卡解鎖,或洽元大銀行任一分行辦理。若僅為信用卡持卡人,則直接於線上重新申請信用卡網銀即可。

    (四)

    若同時為元大銀行及大眾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客戶且兩邊權限不一致者,合併基準日後權限採以申請範圍孰大為原則並依以下順序作為轉入元大銀行個人網銀後之權限:(1) 轉帳 > (2) 查詢 > (3) 信用卡。

    網銀主要功能 \ 權限別 (1)轉帳 (2)查詢 (3)信用卡
    信用卡服務VVV
    存款帳務查詢VV-
    投資查詢VV-
    轉帳/ 換匯交易V--
    投資交易V--
    (五)

    原以大眾銀行信用卡附卡持卡人身分,申請為大眾銀行網銀信用卡查詢客戶者於合併基準日後網銀權限將失效。如有使用需求請以信用卡正卡持卡人或存款戶身分重新申辦使用。

    信用卡明細查詢

    合併基準日後,使用元大銀行個人網銀查詢信用卡交易明細,提供範圍為最近三期已結帳帳單明細及未出帳明細。

    信箱

    合併基準日後,元大個人網銀暫不提供此項服務,功能上線後另行公告。

    行動銀行APP

    「使用者代號、密碼及權限」、「信用卡明細查詢」相關功能服務同前述個人網銀規則說明。

    「夢想撲滿」及「拆帳助手」元大行動銀行APP 不提供本項功能。

    四、權益項目變更前後對照表
    項目 合併前( 大眾銀行)
    ★詳細內容悉依大眾銀行網站公告為準★
    合併後( 元大銀行)
    ★詳細內容悉依元大銀行網站公告為準★
    市區停車

    【優惠期間】106/01/01 ~ 106/12/31

    【優惠停車場】中興嘟嘟房/ 台灣聯通/ 詮營

    【優惠方式】當月( 月初- 月底) 持指定信用卡新增一般消費達活動門檻,次月(10 日- 次次月9 日) 享有指定停車場免費停車優惠。

    【適用卡別及優惠門檻】

    適用卡別 每月刷卡門檻 優惠時數
    世界卡滿NT$ 50,000每日1 次,每次4 小時,每月最高120 小時
    滿NT$ 20,000每日1 次,每次2 小時,每月最高60 小時
    分享御璽卡鈦金卡( 分享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高醫認同卡)晶緻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樂享卡)滿NT$ 6,000每日1 次,每次2 小時,每月限10 次

    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係採各卡別之正附卡合併計算消費及使用次數。

    每日僅限1 人使用1 次優惠,每日限用1 家停車場,同一輛車限使用一張信用卡。

    同時持有多張卡別之持卡人,免費停車次數及累積消費金額按各卡別分別計算。

    如未符合免費停車資格、逾使用天數或次數,仍使用免費停車優惠時,本行將以每小時NT$40 之標準收取「停車暨作業處理費」,並直接列於持卡人帳單收取。

    【新增消費定義】
    以國內外一般刷卡消費( 含網路交易) 交易款項為限,不含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消費款、循環信用利息、退款、分期手續費、延滯金、年費等信用卡衍生之相關費用、預借現金、稅款、繳納學雜費、公用事業費用、及本行代銷、代扣款之保險費、基金等。刷卡消費金額若發生刷退、列入爭議款、或因商店晚請款導致不符合活動資格,則該筆交易不列入計算。分期交易以其原始交易金額( 分期前總金額) 為計算基準。

    【優惠期間】合併基準日起依元大銀行網站公告為準

    【優惠停車場】中興嘟嘟房/ 台灣聯通/ 詮營/ 永固/ 福慧網。

    【優惠方式】持卡人前月信用卡帳單以指定信用卡新增一般消費達活動門檻,自【前月帳單結帳日之次次日】至【當月結帳日次日】期間, 即可持該符合資格之信用卡至指定停車場享每位持卡人(正、附卡分別計算使用)免費停車優惠。

    【適用卡別、每月刷卡門檻及優惠時數】

    適用卡別 每月刷卡門檻 優惠時數
    世界卡滿NT$ 28,888每日1 次、每次3 小時
    滿NT$ 8,888每日1 次、每次1 小時
    分享御璽卡鈦金卡( 分享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高醫認同卡)晶緻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樂享卡)滿NT$ 8,888每日1 次、每次1 小時

    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係採各卡別及正、附卡分別獨立累積計算及適用。

    每日每位持卡人僅限使用1 次優惠。每日限用1 家停車場,同一輛車限使用一張信用卡。

    同時持有多張卡別之持卡人,各卡別優惠恕無法累計使用,且亦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持卡人若不符合資格、超次或超時使用停車優惠,同意本行得逕於信用卡帳上依消費卡別現金回饋NT$40 扣抵每小時費用,如不足扣抵,則收取每小時NT$40 停車費用。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變更、修改或終止本優惠之權利。

    【新增消費定義】
    以當期帳單已入帳金額為準,不含:自動加值交易、信用卡年費、循環利息、信用卡相關手續費( 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分期付款手續費等)、預借現金、各式貸款( 如:簡易通信貸款等)、餘額代償、申購基金所生之帳款及其各項費用( 如:手續費及違約金等)、利息、各項代繳帳款及其費用( 如: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繳費、代收代付公用事業費用、代收代付學雜費、繳納交通罰款、代繳換發行照規費、代繳汽車燃料費、電話語音繳款、各項稅款等)、退貨交易( 含退稅交易)、爭議款、松山慈惠堂各種消費項目( 如:捐款、祈福法會、點燈等費用) 及其他元大銀行公告排除之項目或依其他特別約定條款不予計入者。分期交易以其原始交易金額( 分期前總金額) 為計算基準,各期分期金額不另行計算;海外消費金額以經匯率換算後之新臺幣金額為準。

    機場外圍免費停車

    【優惠期間】106/01/01 ~ 106/12/31

    【優惠停車場】桃園國際機場- 嘟嘟房中正旗艦站

    【優惠方式】當月( 月初- 月底) 持指定信用卡新增一般消費達活動門檻,次月(10 日- 次次月9 日) 享有指定停車場免費停車優惠。

    【適用卡別及優惠門檻】

    適用卡別 每月刷卡門檻 優惠天數
    世界卡滿NT$ 50,0001 年8 次,每次最高30 天
    滿NT$ 20,0001 年8 次,每次最高10 天
    分享御璽卡鈦金卡( 分享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高醫認同卡)晶緻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樂享卡)白金卡( 分享卡/ 錢進卡)滿NT$ 20,0001 年4 次,每次最高10 天

    新增消費金額係採各卡別之正附卡合併計算消費及使用次數。

    每日僅限1 人使用1 次優惠,每日限用1 家停車場,同一輛車限使用一張信用卡。

    同時持有多張卡別之持卡人,免費停車次數及累積消費金額按各卡別分別計算。

    如未符合免費停車資格、逾使用天數或次數者,則於離場時由停車場向持卡人現場收取當次停車費用,費用以每日NT$200 優惠計價。

    【新增消費定義】
    以國內外一般刷卡消費( 含網路交易) 交易款項為限,不含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消費款、循環信用利息、退款、分期手續費、延滯金、年費等信用卡衍生之相關費用、預借現金、稅款、繳納學雜費、公用事業費用、及本行代銷、代扣款之保險費、基金等。刷卡消費金額若發生刷退、列入爭議款、或因商店晚請款導致不符合活動資格,則該筆交易不列入計算。分期交易以其原始交易金額( 分期前總金額) 為計算基準。

    【優惠期間】合併基準日起依元大銀行網站公告為準

    【優惠停車場】】桃園國際機場- 嘟嘟房中正旗艦站

    【優惠方式】免辦理事先預約,當次出國停車期間以指定信用卡之海外消費單卡累積達消費門檻,依適用卡別享有當次出國期間於指定停車場最高5 天或10 天之免費停車優惠。(如未停滿優惠天數,不得要求將剩餘天數折換為等值現金或回饋。)

    【適用卡別、消費門檻及優惠天數】

    適用卡別 消費門檻 優惠天數
    世界卡當次出國期間海外消費單卡累積滿NT$30,000( 消費金額正、附卡分別計算,刷卡紀錄以消費日為準)10 天
    分享御璽卡
    鈦金卡( 分享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高醫認同卡)晶緻卡( 愛PASS 卡/icash 愛現卡/ 樂享卡)
    5 天

    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係採各卡別之正附卡分別獨立累積計算及適用。

    每次每車限使用一張信用卡,各張卡片相關優惠恕無法累計使用,亦不得與其他優惠辦法合併使用。

    超過免費停車使用天數時,須於取車時以元大信用卡支付超出天數之停車費,停車費以嘟嘟房- 每日定價八折計收。

    持卡人使用免費停車優惠,而未以出國停車期間於海外消費單卡累積達NT$30,000(含)以上之信用卡取車者,同意本行得逕自依各停車場公告之每日費用於持卡人之信用卡帳上
    收取當次使用之停車費用,不再另行通知:
    嘟嘟房中正旗艦站: 每日NT$200。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變更、修改或終止本優惠之權利。

    【海外消費定義】

    1.

    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地點於海外或交易幣別為非新臺幣之一般消費。

    2.

    所謂當次出國期間之海外消費係指於出國停車期間在海外地區之刷卡消費金額為準,退貨及退稅金額不計入,不包含未出國之免稅店消費或機上等新台幣之消費金額;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地點於海外或交易幣別為非新臺幣之一般消費。

    信用卡綜合保險

    【優惠期間】106/01/01 ~ 106/12/31

    【優惠方式】刷卡支付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 足歲之未婚子女之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即享多項保障。

    【優惠內容】

    項目世界卡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旅行平安險身故或全殘最高保額NT$ 5,000萬NT$ 2,200萬
    附加傷害醫療費用同一事故最高NT$10 萬
    移靈費用最高NT$3 萬
    旅遊不便險班機延誤( 實支實付)最高NT$1 萬
    行李延誤( 實支實付)最高NT$1 萬
    行李遺失( 實支實付)最高NT$3 萬

    【優惠期間】合併基準日起依元大銀行網站公告為準

    【優惠方式】刷卡支付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 足歲之未婚子女之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即享多項保障。

    【優惠內容】

    項目世界卡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旅行平安險每人身故或殘廢保險金
    (限滿15 足歲以上者)
    NT$ 5,000萬NT$ 2,000 萬
    附加傷害醫療費用每人同一事故最高NT$ 100 萬每人同一事故最高NT$10 萬
    移靈費用每人最高NT$3 萬
    旅遊不便險班機延誤( 實支實付)4 小時以上最高NT$1 萬(實支實付)
    行李延誤( 實支實付)6 小時以上最高NT$1 萬(實支實付)
    行李遺失( 實支實付)24 小時以上最高NT$5 萬(實支實付)24 小時以上最高NT$3 萬(實支實付)
    劫機險每日支付NT$5 仟
    註一:持卡人及其家屬,於同一事故中,合計可得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之最高賠償限額為上述限額之兩倍。
    註二:詳細理賠範圍及實際理賠條件悉依保險公司各保險條款之規定。
    註三:未滿15 歲子女,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殘廢最高理賠上限為NT$200 萬。
    五、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前後對照表
    修訂前(原大眾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修訂後(元大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申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行) 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自接獲信用卡約定條款起七日為審閱期,如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雙方約定並願遵
    守下列條款:

    申請人(包括正、附卡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本合約由甲方攜回審閱七日,甲方於審閱後若對條款有異議,得於七日內通知乙方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一條(定義) 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

    「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

    「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貴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

    「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各類消費分期金額、預借現金金額、各類分期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各類分期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各類消費分期手續費、逾期延滯金、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補寄帳單手續費或開立清償證明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各類消費分期金額之未清償部分、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各類分期預借現金金額各期之未清償部分與代償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各類分期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代償手續費及帳戶管理費、各類消費分期手續費、逾期延滯金、掛失手續費、補發卡片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補寄帳單手續費或開立清償證明手續費、本行代扣款之定期定額基金等費用。

    七、

    「入帳日」: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

    「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

    「結帳日」: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

    「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

    「帳單」:指貴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持卡人:指經乙方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

    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

    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乙方甲方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甲方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

    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七、

    入帳日:指乙方甲方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甲方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甲方帳上之日。

    八、

    結匯日:係指甲方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乙方乙方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甲方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

    結帳日:係指乙方按期結算甲方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

    繳款截止日:指甲方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

    「帳單」:指乙方交付甲方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申請) 第二條(申請)

    一、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二、

    持卡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更正

    三、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貴行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四、

    持卡人之經濟來源(含平均收入、其他償債能力)或舉債情形(含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信用貸款之總額度、總餘額)如有變動,足以降低原先貴行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或逾越法令限制時,持卡人應依貴行之要求,提供經貴行認可之財務資料,以證明其對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

    甲方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乙方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甲方留存於乙方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經乙方同意方式通知乙方,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由甲方(含保證人)負責清償。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乙方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一、

    附卡持卡人須年滿十五歲以上。

    二、

    正卡持卡人得經貴行同意為第三人( 包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申請核發信用卡附卡,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述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三、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四、

    貴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附卡持卡人須年滿十五歲以上。
    正卡持卡人得經乙方同意為第三人(包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申請核發附卡。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乙方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乙方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貴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三、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四、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權利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五、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乙方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甲方(含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乙方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甲方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甲方(含保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乙方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甲方(含保證人)。
    甲方瞭解乙方所屬之元大金控及其所屬各子公司,包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得依法交互運用甲方之姓名及地址。甲方之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乙方更正,並得隨時以書面或透過乙方客服電話02-2182-1968 通知元大金控停止交互運用進行行銷,該通知將自送達後之第七個營業日起生效。
    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含保證人)權利者,甲方(含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甲方(含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含保證人),且甲方(含保證人)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含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乙方對甲方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乙方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乙方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於乙方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甲方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記錄,而可能影響甲方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記錄之揭露期間,甲方請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第七條(年費) 第五條(年費)

    一、

    信用卡申請人貴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三、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以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約定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甲方乙方核發信用卡後,除經乙方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乙方指定期限內按年、按季或按月等方式分期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甲方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甲方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惟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將信用卡截斷以掛號寄回乙方,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該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信用額度) 第六條(信用額度)

    一、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但貴行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持卡人得要求貴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貴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貴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 各卡別最低額度:普卡/ 金卡/ 白金卡/ 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世界卡最低額度為NT$20,000。) 以上者,貴行不得拒絕。信用卡申請人若同時申請多張信用卡或附卡,貴行最終所核准之信用額度為各卡所共用。

    二、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乙方得視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甲方得要求乙方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若甲方要求調降後之信用額度仍於乙方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乙方不得拒絕。乙方自發卡後有權隨時查詢甲方之信用狀況(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及經濟來源(含甲方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如有足以降低乙方對甲方信用之評估或逾越法令限制之情形時,甲方應依乙方之要求,提供經乙方認可之最新財務資料,以證明甲方對其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並由乙方重新核給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高於原額度,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取得書面同意;如重新核給之額度低於原額度,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者,得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前述書面同意之方式,甲方亦得透過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前項信用額度之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外,乙方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如乙方未確實驗證甲方或保證人身分,應就甲方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甲方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乙方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如需超額使用時,需事先徵得乙方同意。未經乙方之同意,甲方消費時,不得超過其消費額度,否則乙方得隨時停止該信用卡之使用,並得指示特約商店逕行沒收該信用卡。甲方(含保證人)對其超過額度消費之帳款,及該信用卡停卡生效前或生效後所發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負清償之責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第七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二、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三、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四、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五、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之交易,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等情形時,貴行基於風險、詐欺防治考量,得保留對持卡人之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並得限制或婉拒持卡人使用貴行信用卡進行前述交易

    六、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七、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甲方乙方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甲方約定之指示方式為甲方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甲方之信用卡屬於乙方之財產,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甲方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甲方就開卡密碼或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甲方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甲方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甲方如購買高變現性物品(如: 手機、鐘錶、金飾珠寶、菸酒等)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之交易,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情形時,乙方得保留對甲方之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並得限制或婉拒甲方使用乙方信用卡。
    甲方違反第二項到第四項約定致生之一切應付帳款,甲方(含保證人)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八條(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第八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一、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三、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四、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1.

    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4.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5.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貴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經貴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五、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六、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簽名欄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或乙方指定之其他憑證上簽具與信用卡背面相同之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甲方不得以未閱覽簽帳單或其他憑證正本不符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甲方於特約商店同意甲方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甲方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名確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甲方同意其所簽具之簽帳或其他乙方指定之憑證、電腦單據,其影本之效力與正本相同,乙方無需取具正本為之證明。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

    一、

    信用卡有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乙方已暫停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四、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乙方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五、

    甲方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乙方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甲方以現金補足,或經乙方考量甲方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甲方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甲方。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使用信用卡交易,並辦理乙方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者,同意於分期付款期間內,原指定扣款之信用卡若發生停用或未獲乙方續發新卡時,授權乙方逕自甲方持有之其他乙方信用卡扣繳後續分期帳款。但甲方有違反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情事,或雖未違反但無持有其他乙方信用卡供扣繳後續帳款者,即不得再享有乙方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而應一次付清所有未到期之帳款。

    第九條(特殊交易) 第九條(特殊交易)

    一、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二、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簡訊訂購、飯店訂房、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乙方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甲方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甲方有為前項交易時,不得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甲方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條(預借現金) 第十條(預借現金)

    一、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乘以百分之三點五加計NT $100 之手續費,其計算公式為(預借現金金額×3.5%+NT$100)。預借現金之本金、利息及手續費得隨時清償,其收取方式為併入每月帳單計算之。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貴行應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二、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三、

    貴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甲方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乙方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乙方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手續費(若甲方申請預借現金轉入非乙方帳戶,則每筆另須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NT$30),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乙方應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甲方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乙方如同意向甲方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甲方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第十一條( 暫停支付) 第十一條(暫停支付)

    一、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二、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後三日內,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三、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訪問買賣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甲方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乙方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甲方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期前,檢具乙方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乙方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甲方使用信用卡進行通訊交易訪問買賣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二條( 帳單及其他通知)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一、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天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二、

    持卡人得致電貴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二個帳款期間( 含當期) 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貴行提供超過二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貴行得按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100 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三、

    貴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四、

    貴行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五、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連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甲方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甲方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乙方催收方式辦理外,乙方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甲方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甲方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供甲方核對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之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乙方查詢,並得致電乙方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倘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過三個月以前之帳單,乙方得按每次每個月份收取新臺幣壹佰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帳單為抗辯,延遲或拒絕繳款
    乙方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乙方甲方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甲方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甲方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甲方
    甲方於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文件)有所變更而未通知乙方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乙方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甲方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三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

    持卡人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通知貴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 國內交易每筆NT$100,國外交易每筆NT$100,且不得逾NT$100)後,請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

    二、

    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貴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三、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貴行依照持卡人信用評等結果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予貴行

    四、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貴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甲方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乙方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處理。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通知乙方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每筆NT$100 後,請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甲方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甲方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甲方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甲方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乙方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乙方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惟使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除外)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甲方不同意繳付第二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乙方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甲方於受乙方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甲方適用之差別利率年息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予乙方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 第十四條(繳款)

    一、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二、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 一)~( 八) 項金額之合計

    (一)

    當期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

    (二)

    當期預借現金及前期未清償之消費款項及預借現金等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

    (三)

    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利息。

    (四)

    循環信用利息及各項費用。

    (五)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六)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七)

    利害關係人超過NT$20 萬元之帳款。

    (八)

    本行代扣款之定期定額基金

    實例一:
    假設王先生之信用卡,每月結帳日為20 日,繳款截止日為隔月4 日。王先生於1 月份刷卡消費NT$5,000,前期無應繳總額,1 月20 日結帳後信用卡帳單累積應繳金額為NT$5,000,最低應繳金額為NT$1,000。(當期一般消費款項T$5,000×10%;合計如低於NT$1,000,以NT$1,000 整計)

    實例二:
    假設王先生之信用卡,每月結帳日為20 日,繳款截止日為隔月4 日。王先生前期有消費款項未清償部分NT$4,000,及循環信用利息總額NT$81,1 月份新增一般消費款項NT$10,000,故1 月20日結帳後信用卡帳單累積應繳金額為NT$14,081,最低應繳金額為NT$1,281。( 當期一般消費NT$10,000x10%+ 前期有消費款項未清償部分NT$4,000x5%+ 循環信用利息總額NT$81)。

    四、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違約金、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若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違約金、利息外,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五、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持卡人如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但溢繳款金額超逾等值美元五萬元時,貴行得於聯繫持卡人後,逕將溢繳款項之全部或一部匯( 存)入持卡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或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予持卡人。

    六、

    貴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貴行處理。

    甲方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甲方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甲方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其他各項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之消費帳款(如:基金申購款、分期交易每期本金)總額、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一、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並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二、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採持卡人歸戶合併處理後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一千元(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公式=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x 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x 天數/365

    計息期間天數本金計算基準利息計算方式
    1/3 ~ 2/20495,000 - 1,000 = 4,000814,000 X 15% X 49 / 365 = 81

    貴行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三、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 即「逾期延滯金」) 之計算方式係以當期之應付帳款扣除年費、掛失停用手續費、各項應繳手續費及持卡人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繳付之帳款後未清償金額為準,以下列方式計付。1.NT$999( 含) 以下者,無須繳納逾期延滯金。2.NT$1,000( 含) 以上者,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300;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400;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500,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若持卡人次期依約正常繳款,即中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
    逾期延滯金範例說明:
    王先生未於繳款截止日(2 月4 日) 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NT$1,000 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將於2 月20 日帳單上增加逾期延滯金NT$300( 即違約金)。

    四、

    持卡人就該帳款之未繳餘額依本行針對持卡人依定期覆核持卡人之繳款記錄、卡片使用情形、於聯合徵信中之債信記錄、負債情形、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貴行資金成本、營運成本或營運利潤等事由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系統每季定期覆審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 最高為百分之十五: 約日息萬分之四點一)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利率調整時,調整前所產生之消費款不得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率。持卡人所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若有調整之情形者,貴行應於60 日前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及適用期間。
    持卡人如有第二十二條所訂各款事由之一時(遲延繳款除外),貴行得調高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並自貴行依前開方式通知持卡人起60 日後生效,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並應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甲方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各卡新增一般消費款之百分之十,加計其餘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如低於NT$1,000(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以NT$1,000 計,加計其他各項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之消費帳款(如:基金申購款、分期交易每期本金)總額、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分期手續費、分期利息、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停用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甲方電腦評分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百分之十五,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歸戶剩餘未付款項不足NT$1,000(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持有乙方兩張以上信用卡持有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依歸戶合併處理,合併餘額未超過NT$1,000 整者免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前述「新增一般消費款」不包含前述其他各項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之消費帳款(如:基金申購款、分期交易每期本金)。
    乙方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甲方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甲方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乙方得依下列方式收取違約金,惟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在NT$1,000(含)以下者,不予計收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NT$400、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NT$500,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循環信用及違約金實例說明:
    如您的結帳日為每月1 日,您適用的循環信用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五,繳款截止日為每月17 日,若您於8 月22 日消費NT$6,000,並於8 月26 日入帳;8 月28 日再度消費NT$4,000,並於8 月30 日登入其信用卡帳,則於9 月1 日結帳之帳單列有應繳總金額NT$10,000;最低應繳金額為NT$1,000,若您9 月8 日又新增消費NT$20,000,並於9 月10 日入帳,而您於9 月17 日繳清帳單上之最低應繳金額NT$1,000,則您10 月1 日之帳單應繳總金額、最低應繳款及循環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循環息為NT$127:
    NT$5,000 X(8 月26 日至9 月30 日,共計36 天)X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 NT$74
    NT$4,000 X(8 月30 日至9 月30 日,共計32 天)X日息萬分之四點一一= NT$53

    (二)

    最低應繳款為NT$2,577:
    NT$20,000 X 10% + NT$9,000 X 5% + NT$74 + NT$53= NT$2,577

    (三)

    總應繳金額為NT$29,127:
    NT$9,000(NT$5,000 + NT$4,000)+ NT$20,000 +NT$127(NT$74 + NT$53)= NT$29,127

    承上例,惟您於10 月17 日繳款截止日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則11 月1 日帳單結帳時,另需繳納違約金NT$300;於11 月17 日繳款截止日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則12 月1 日帳單結帳時,另需繳納違約金NT$400;於12 月17 日繳款截止日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則次年1 月1 日帳單結帳時,另需繳納違約金NT$500。

    第十六條(溢繳款項之保管、抵付及返還)

    甲方繳納之款項如多於其當期應繳納之金額時,應依甲方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乙方暫時無息保管。如甲方無其他特別指示或雙方無其他約定,得以之抵付甲方後續應繳納予乙方之應付帳款。但溢繳款金額超逾等值美元五萬元時,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逕將溢繳款項之全部或一部匯(存)入甲方指定之存款帳戶或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予甲方,甲方無需另行支付退回溢繳款處理費。
    乙方對於甲方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甲方並主動聯絡甲方指示乙方處理。
    甲方申請領回溢繳金額,除溢繳款金額超逾等值美元五萬元外,需支付退回溢繳款處理費NT$100 及相關匯費。

    第十六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第十七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貴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VISA1%;MasterCard1%;JCB1%)及貴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0.5 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二、

    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甲方所有信用卡款項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包含與設於國外之網站或交易對象所在國為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授權乙方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乙方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該國際組織之手續費數額及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乙方手續費後結付(元以下四捨五入)。
    甲方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甲方授權乙方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結匯手續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若甲方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累積超過法定限額者,甲方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因市場匯率波動,故折算匯率與簽帳(或退貨)當日之匯率可能不同。

    第十七條(卡片遺失等情形) 第十八條(卡片遺失等情形)

    一、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每卡繳納掛失手續費NT$200(不論卡片補發與否)。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三、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NT$3,000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四、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五、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條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甲方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NT$200。但如乙方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甲方,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乙方
    甲方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含保證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

    他人之冒用為甲方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二、

    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甲方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

    甲方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甲方被冒用之自負額以NT$3,000為上限(不含掛失手續費NT$20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免負擔自負額:

    一、

    甲方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甲方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甲方之簽名不相同者。

    三、

    冒用者於乙方之特約商店進行特定金額內免簽名刷卡交易時,甲方卡片遺失、被竊或其他經確認非甲方本人交易、非甲方與他人串謀之交易者。

    甲方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乙方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

    甲方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乙方,或甲方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乙方者。

    二、

    甲方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三、

    甲方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乙方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正卡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者,如不再補發新卡,其相關附卡應同時停止使用並交回乙方。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甲方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甲方負擔,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第十八條 (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第十九條 (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一、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二、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貴行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甲方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甲方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乙方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甲方,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乙方
    甲方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一、

    甲方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乙方者。

    二、

    甲方乙方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三、

    甲方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乙方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二十條(學生卡申請人)

    甲方如具有學生身分者應於申請書具實填載學生身分,乙方得將其發卡情事告知甲方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甲方使用信用卡情形。甲方應據實填載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聯絡地址。
    對於20 至24 歲之甲方,於填寫申請書時雖未表明學生身分,乙方仍有權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確認甲方的非學生資格,若甲方登錄的資格為學生,或經由其他方式例如聯絡父、母、法定代理人或聯絡人等了解其確實身分,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中之任一人反映甲方具有學生身分者,乙方得取消甲方非學生卡之信用卡或降低其信用額度,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
    甲方同意乙方一旦接獲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中之任一人反映甲方為其子女或家屬並為具有學生身分之乙方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之情形時,乙方即有權依該等反映,逕行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甲方並同意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中之任一人皆有權向乙方查詢其消費紀錄或帳單。

    第十九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第二十一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一、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二、

    貴行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三、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訂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甲方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補發新卡。甲方(含保證人)均同意本約定條款繼續有效,無需另行換約,但乙方認為有需要重填申請書者,不在此限。
    乙方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五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甲方繼續使用。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甲方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屆滿前事先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抵銷及抵充) 第二十二條(抵銷及抵充)

    一、

    持卡人貴行依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 支票存款除外) 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有關支票存款抵銷須另依持卡人貴行簽訂之往來交易總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

    二、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2.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

    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持卡人同意依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之順序先後抵銷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甲方乙方依第二十五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乙方得將甲方寄存於乙方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甲方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有關支票存款抵銷須另依甲方乙方簽訂之往來交易總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乙方始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變更)

    一、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二、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以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訂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 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 比率退還部分年費:

    1.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2.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3.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4.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5.

    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6.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7.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8.

    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三、

    貴行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除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貴行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貴行得每年至少一次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他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四、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貴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四、十五、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等條文,因繼續履行契約需要,對貴行持卡人依然有效。

    甲方(含保證人)同意如遇乙方或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名稱或組織等變更情事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甲方(含保證人)毋需另填申請書或同意書,仍願遵守本約定條款之各項約定。
    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以書面、帳單、電子文件或其他甲方同意之方式通知甲方後,甲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甲方如有異議,應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甲方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甲方,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條款內容,暨告知甲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甲方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並告知甲方如有異議,應於前述異議時間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一、

    增加甲方之可能負擔。

    二、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三、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四、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五、

    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六、

    甲方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七、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甲方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八、

    提供甲方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乙方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甲方所適用利率。除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乙方已公告或通知之甲方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乙方得每季調整甲方所適用利率、向甲方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他甲方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乙方第二項通知甲方變更契約條款時,如甲方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乙方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甲方,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本信用卡契約第三、四、七、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甲乙雙方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一、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1.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3.

    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4.

    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二、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1.

    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2.

    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3.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4.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5.

    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6.

    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7.

    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貴行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貴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三、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四、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貴行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甲方

    一、

    甲方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二、

    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甲方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

    甲方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四、

    甲方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

    甲方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六、

    甲方經查證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者。

    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且甲方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一、

    甲方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乙方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乙方降低原先對甲方信用之估計者。

    二、

    甲方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三、

    甲方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四、

    甲方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五、

    甲方存款不足而退票者,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六、

    甲方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者。

    七、

    甲方因其他債務關係(含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含財產、金融犯罪)遭偵查或起訴者。

    八、

    甲方對乙方或其他金融及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利息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不良債信紀錄者。

    九、

    乙方對甲方可能正在進行金融犯罪或相關風險行為有合理懷疑或取得合理事證。

    十、

    甲方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或甲方提供之擔保物或抵押物遭法院扣押者。

    十一、

    保證人主張終止保證責任後,甲方未於期限內另行提供適當擔保,或另提出經乙方認可之保證人者。

    十二、

    乙方依內部信用評分系統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完成供金融業使用之「信用評分系統」進行信用評等結果,甲方之信用評等有下降情形者。

    十三、

    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含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其平均月收入超過22 倍或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十四、

    甲方不配合乙方依法定期審視(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對刷卡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繳款資金來源不願配合於接獲乙方通知後60 日(含)內,說明或提供資料者。

    十五、

    甲方違反第二條第二項,導致乙方無法取得聯繫,足以降低原先對甲方信用之估計者。

    十六、

    為保障甲方交易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乙方認定甲方信用卡有遭偽冒使用、變造之虞或乙方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有前述事由者。

    十七、

    甲方於乙方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債務由甲方保證人、親屬或第三人處理;乙方或其他金融機構將其對於甲方之債權讓與第三人;甲方於乙方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一債務由其親屬代償者。

    十八、

    甲方遭其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者。

    十九、

    甲方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二十、

    甲方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乙方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乙方同意甲方釋明之理由,或甲方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甲方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甲方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如:手機、鐘錶、金飾珠寶、菸酒等)或於自己服務之商店刷卡消費、繳款不正常,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因簽帳時間、地點、項目之異常而可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乙方有權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並限制或婉拒甲方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乙方信用卡。 甲方(正卡或附卡之一)如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情形者,乙方所為之降低其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使用信用卡之權利皆包含正卡及其他附卡。
    乙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甲方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甲方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甲方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乙方甲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第二十三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第二十五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一、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死亡者,亦同。

    三、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四、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原則上持卡人應將信用卡截斷並註明事由寄回貴行;但經貴行同意持卡人亦得以書面通知( 如填具信用卡停止使用聲明書傳真或寄回貴行) 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貴行基於業務考量終止本契約時,須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五、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六、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 含有效期間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甲方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含保證人)應即繳清其已簽帳之所有款項。
    甲方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含保證人)應即繳清其已簽帳之所有款項。甲方死亡者,亦同。

    乙方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乙方同意甲方釋明相當理由,或甲方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甲方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應立即將信用卡截斷作廢交還乙方註銷,否則乙方因此遭受之損害,概由甲方(含保證人)負清償責任。
    甲方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屆至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除法令有強制禁止之規定者外,乙方基於風險、安全、甲方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若甲方卡片停止消費十二個月以上,得隨時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停止或取消甲方使用信用卡。
    甲方於核卡後十二個月內未開卡,乙方得不經通知取消甲方使用信用卡。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尚未屆至者),其再行使用者,除對已簽帳之消費帳款應自行負擔一切民事責任外,如因未交回致被特約商店沒收時,並應賠償乙方依約支付予特約商店之獎金。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惟正卡掛失或經停止使用者,附卡亦應停止使用,附卡掛失時,正卡可繼續使用,但仍須辦理附卡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
    本契約終止後,甲方如已清償全部債務,得請求乙方開立清(代)償證明,惟每次應繳交開立清(代)償證明手續費NT$200。

    第二十六條(保證人之責任)

    乙方得視信用卡或甲方之信用狀況,於確有必要時請求甲方提供保證人。
    保證人對甲方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全部帳款負清償責任。
    保證人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保證契約,惟就書面通知到達乙方前甲方所發生之債務,仍負清償責任。保證人通知終止保證契約後,有足以變更或減少乙方對甲方信用之估計者,甲方同意乙方得請求甲方於一定期間內另提供保證人或降低、取消甲方之信用額度。

    第二十七條(認同卡/聯名卡)

    甲方持認同/聯名卡在合作機構商店簽帳消費,認同/聯名卡合作機構得給予折扣或提供其他優惠。甲方實際可享折扣之物品及成數,或可享受之優惠項目,另依認同/聯名卡合作機構之辦法訂之。
    乙方認同/聯名卡合作機構之合作關係終止時,對於持有認同/聯名卡之甲方,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該受影響之信用卡服務,並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換發之信用卡種類,甲方如未依通知於一定期間表示異議,乙方得直接換發該書面通知所載之信用卡種類供甲方持用,甲方(含保證人)仍願遵守本契約各該約定條款之約定。
    若甲方已持有終止合作之聯名卡或認同卡以外之乙方信用卡,乙方亦得不換發其他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適用法律) 第二十八條(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臺中、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第三十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一、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二、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

    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甲方同意乙方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權利者,甲方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六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第三十一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一、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

    持卡人同意貴行得就持卡人使用電話向貴行所為之申請內容予以錄音存證,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該錄音記錄在任何爭訟程序中皆得作為證據,持卡人事後不得否認其效力。

    二、

    持卡人同意貴行因本約定條款所生對持卡人之債權之一部或全部得委請第三人收取、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或由第三人繼受貴行成為本約定條款之當事人或承受貴行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之義務。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貴行為前項之行為前,應通知持卡人或取得其同意。持卡人亦同意貴行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處理及利用。

    三、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個別商議條款)

    一、

    持卡人如有符合下列第1 款情形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但若有符合第2 款至第7 款事由之ㄧ時,貴行應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必要時,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1.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2.

    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貴行已依原申請或持卡人最後一次通知貴行變更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3.

    持卡人對貴行或任一金融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延遲繳納本金或利息者,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不良債信記錄者。

    4.

    持卡人於台灣地區全體金融機構之負債總餘額超過持卡人向貴行告知之年收入,或持卡人於台灣地區全體金融機構之負債總餘額高於申請當時之負債總餘額,或持卡人之負債比高於申請當時之負債比,致貴行有降低對持卡人信用評估之虞者。

    5.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6.

    持卡人於貴行或任一金融機構之任一債務由其保證人、親屬或第三人處理債務、或貴行或任一金融機構將其對於持卡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或持卡人於貴行或任一金融機構之任一債務由其親屬代償者,致貴行有降低對持卡人信用評估之虞者。

    7.

    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貴行權益,於持卡人信用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貴行得於通知持卡人後,進行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如持卡人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以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訂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二、

    貴行於前述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三、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持卡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及「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

    1.

    貴行於發現持卡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逕行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或停卡。

    2.

    貴行於定期審查持卡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持卡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持卡人逾期仍不履行者,貴行得逕行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或停卡。

    • Q1:合併後,原本大眾銀行信用卡還能用嗎?會換成元大銀行信用卡嗎?什麼時候換呢?
      A1:您目前所持有之大眾銀行信用卡將可繼續使用,元大銀行最遲將於107年8月底前為您完成換發新卡,在您新卡收到後請立即依新卡通知函上說明流程完成開卡作業。
    • Q2:換發新卡前,原有之大眾銀行信用卡若就先到期,怎麼處理?
      A2:經通過元大銀行信用卡系統評分結果之大眾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元大銀行將於您信用卡到期前一個月提供到期自動續卡服務,在您卡片效期屆滿前將新卡寄至您的帳單地址。
    • Q3:收到換發的元大銀行信用卡後,原本的大眾銀行信用卡何時會失效無法使用?
      A3:

      收到新換發之元大銀行信用卡:

      1.完成元大銀行新卡開卡後,原持有大眾銀行信用卡將於開卡後失效。
      2.未完成元大銀行新卡開卡,原持有大眾銀行信用卡將於新卡寄出三個月後失效。
    • Q4:合併後之開卡密碼規則?合併前申請之大眾銀行信用卡,於合併後才進行開卡作業,其開卡密碼仍可使用原本通知的國曆生日六碼?
      A4:原大眾銀行信用卡於合併基準日後進行開卡之密碼(共六碼)為您的出生日兩碼+身分證字號後四碼(例如:您的出生日期為02月01日,身分證字號為K123456789,則開卡密碼為016789)。
      若您非中華民國國民,則開卡之密碼(共六碼)為您的出生年月共六碼(例如:您的出生年月為西元1970年09月,則開卡密碼為197009)。
    • Q5:原本大眾銀行信用卡卡片背面的的客服專線還能使用嗎?
      A5:原大眾銀行客服專線仍會保留。惟為快速提供服務,建請改撥元大銀行客服專線:02-2182-1968或0800-688168。
    • Q6:信用卡留存之個人資料,兩家銀行不同,會以哪邊為主?
      A6:個人資料( 如電話/ 手機/ 戶籍地/ 電子郵件地址.. 等) 皆保留持卡人留存於元大銀行之資料;若於元大銀行未留存電子郵件信箱,則增加大眾銀行留存電子郵件信箱。若有設定電子帳單,則以電子帳單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準,若同時於元大銀行及大眾銀行皆設定電子帳單,則以元大銀行留存之寄送電子帳單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準。
    • Q7:有設定不同意第三人共同行銷,合併後需要重新設定嗎?
      A7:若於元大銀行或大眾銀行任一家有勾選不同意第三人共同行銷之持卡人,於合併後,本項個人資料仍視為不同意,無須重新申請。
    • Q8:我同時有大眾銀行跟元大銀行信用卡,但帳單寄送方式不一樣,一個是紙本一個是電子,合併後會如何寄送?
      A8:

      帳單寄發方式以電子帳單為主,轉換規則如下:

      1.大眾銀行紙本帳單,元大銀行紙本帳單,合併後寄發紙本帳單。
      2.大眾銀行電子帳單,元大銀行電子帳單,合併後寄發電子帳單。
      3.大眾銀行紙本帳單,元大銀行電子帳單,合併後寄發電子帳單。
      4.大眾銀行電子帳單,元大銀行紙本帳單,合併後寄發電子帳單。
    • Q9:承第8題,循環利率不一樣,合併後的循環利率以哪個利率計算?
      A9:如同時持有大眾銀行及元大銀行信用卡者,循環利率將取孰低為原則。俟後將按規範定期檢視利率。
    • Q10:承第8題,信用額度也不一樣,合併後的額度如何計算?
      A10:信用卡信用額度將參考持卡人原大眾銀行/元大銀行之信用額度及使用狀況來決定;若原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之循環信用帳款總額超過原預計調整後之信用額度,為避免增加持卡人繳款之負擔,元大銀行將視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
    • Q11:承第8題,在二家銀行設定的自動扣繳銀行/方式不一樣,自動轉帳繳款功能將如何移轉?
      A11:

      自動轉帳扣繳信用卡款方式如下:

      1.於大眾銀行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但於元大銀行無申請者:依原大眾銀行約定之自動扣繳方式。
      2.於元大銀行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但於大眾銀行無申請者:依元大銀行約定之自動扣繳方式。
      3.於兩家銀行皆有申請自動轉帳扣繳者:依元大銀行約定之自動扣繳方式及帳號進行扣繳。
    • Q12:我都用自動櫃員機繳費方式(ATM)轉帳繳交信用卡款,合併後要怎麼繳?
      A12:合併日起,轉帳繳款程序為:輸入銀行代號「806」及銷帳編號66+ 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英文字母需換為數字,例如:A=01、B=02)共13 碼( 外僑請直接輸入任一有效卡號)。
    • Q13: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合併後,原其大眾銀行信用卡所有繳款通路的繳款帳號(例:66668+繳款編號、41851135、卡號等),合併後是否可繼續使用?如可繼續使用,最後使用期限?
      A13:合併後請依元大銀行寄發之信用卡帳單上所列示之「繳款方式說明」繳款。
    • Q14:合併後,手上仍持有原大眾信用卡帳單未繳,還可以拿去超商繳款嗎?哪個超商可以繳款?
      A14:合併前原大眾銀行寄發之信用卡帳單,可於帳單列示之繳款截止日前持繳款聯至7-ELEVEn(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繳款。如逾繳款截止日,請改以帳單上列示之其他方式繳款。
    • Q15:原大眾銀行信用卡有申請代扣瓦斯費及路邊停車等,併入元大銀行後是否還生效?
      A15:原於大眾銀行已約定之各項公用事業代繳服務,將由銀行通知扣繳事業單位進行更新程序,客戶無須重新申請,合併後仍繼續有效。
    • Q16:延滯金最高以連續收3期為限,若合併基準日前,我在大眾銀行已連續延遲2期,在元大銀行延遲1期,合併後也還是逾期,這樣會算延滯第3期,並收取NT$500嗎?
      A16:是的,合併時將視元大銀行或大眾銀行延滯期數取較大者計算。
    • Q17:原本大眾銀行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還可以使用嗎?
      A17:原大眾銀行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仍可以使用,但到期續卡或換補發之新卡片將無法繼續使用原預借現金密碼,若有預借現金需求,請致電元大銀行客服中心重新申請預借現金密碼。
    • Q18:網路交易驗證碼(3D),原大眾銀行信用卡設定的固定密碼,最後使用期限?
      A18:合併後,網路交易之驗證方式僅限簡訊OTP(ONE TIME PASSWORD) 密碼服務。原於大眾銀行自行設定之固定驗證碼將自動失效。
    • Q19:現行大眾銀行ATM不支援磁條卡預借現金,合併後可以嗎?元大銀行ATM有此限制嗎?
      A19:合併後,除JCB品牌卡片外,均可於元大銀行ATM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磁條/晶片均可)功能。
    • Q20:公務機關持大眾銀行信用卡臨櫃繳費,該筆費用若於合併日後入帳,是否仍免手續費?
      A20:合併後入帳為每筆收取NT$20。
    • Q21:合併基準日前以刷卡支付旅費(出發日為合併日後),所適用之旅平險應以哪一家銀行為主?
      A21:您於合併基準日前以大眾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出發日為合併基準日後之團旅費,仍適用大眾銀行「信用卡綜合保險」所載之各卡別保障內容約定。
    • Q22:合併前,我原本參加的大眾銀行信用卡活動會回饋給我嗎?
      A22:合併基準日前參加之活動仍依各活動公告辦法給予回饋。
    • Q23:我原本上月用大眾銀行信用卡刷卡,本月符合停車優惠資格,但是本月銀行合併了,停車優惠仍適用嗎?
      A23:若合併基準日前月以大眾銀行信用卡新增刷卡消費金額符合「市區停車」及「機場外圍停車」免費優惠資格者,合併基準日當月10日至次月9日仍繼續享有優惠。
    • Q24:市區停車及機場停車權益,合併後之符合停車條件,如何使用?若為重覆客戶,同時間符合二邊停車資格,可合併使用或擇優使用?
      A24:合併基準日後,指定信用卡前月信用卡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達活動門檻,自【前月帳單結帳日之次次日】至【當月結帳日次日】期間, 可享有指定市區停車場免費停車優惠。另當次出國期間指定信用卡海外消費單卡累積滿NT$30,000,享有指定機場外圍停車場免費停車優惠(正、附卡分別計算使用)。每天(次)每車限使用一張信用卡,各張卡片相關優惠恕無法累計使用,亦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 Q25:合併日前停用大眾銀行icash或ipass聯名卡,且於元大銀行無持卡,因餘額返還作業時間於合併日後才完成,是否會影響?會寄元大信用卡帳單通知返還?
      A25:不受影響。停用大眾銀行icash或ipass聯名卡時,持卡人可透過指定地點設備退卡或向元大銀行申請退回卡片內之餘額,該餘額將返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內。
    • Q26:使用大眾銀行icash聯名卡,原icash累計之的openpoint點數是否因換卡而更換icash卡號,其原本累計的op點數是否受影響?
      A26:合併基準日後,元大銀行將依您持有有效之大眾銀行icash聯名卡換發新卡,併同更換icash卡號;您原持有之大眾銀行icash聯名卡當年度累計仍有效之OPENPOINT點數將併同匯入新卡。
    • Q27:合併基準日後,原大眾銀行信用卡年費如何計算?
      A27:各卡別年費仍依原大眾銀行公告之收取及減免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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