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主管設置暨進修情形
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提供董事行使職務之支援,促使董事會發揮應有功能,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4條之1至44條之6暨本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4條之1等規定,應指定本公司經理人一名擔任公司治理主管,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其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 本公司由董事會秘書室負責董事會之議事作業及協助遵法等公司治理事務。為配合政策推動,於108年6月20日經第10屆第3次董事會同意指派董事會秘書室之監理主管黃資深經理明玄為本公司之公司治理主管。
-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主管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所辦理之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 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 協助董事(含獨立董事)就任及持續進修。
四、 提供董事(含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 協助董事(含獨立董事)遵循法令。
六、 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 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