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政策
為提升本行資產品質,由專責單位負責全行不良資產之清理及催理作業,依本行所訂定之「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不良債權案件催理集中處理作業細則」等,作為不良資產催理作業之依據。本行亦訂定「催收業務處理手冊」,規範概略如下:
(1)對於延滯繳款客戶,運用各種催收工具,如簡訊、電子郵件、電話、信函等進行延滯初期之催收作業;
(2)客戶如發生還款困難之情事,可依債務清理條例及本行債權減免辦法,向本行提出協議分期償還申請,本行將衡量客戶的現有財產、收入以及金融負債情形後,評估提供適合客戶之協議清償方案,如調整還款期限、貸款利率或給予寬限期等;
(3)對於本行的逾期放款資產,則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查調財產所得資料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積極收回債權。
此外,本行每年擬訂年度回收目標、催討及執行方式,專責人員必須每年參加由本行內部所辦理針對上述金融法規之各項教育訓練,並通過考試驗證,增進催收專業技能。除與客戶取得和解收回債權外,並積極處分不動產擔保品或進行委外催收作業,以期達到全體銀行之平均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