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行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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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現金紅利回饋-注意事項
  • 消費享1.2%現金紅利回饋,僅限代繳元大人壽與其他保險公司保費之刷卡消費金額。
  • 正、附卡之新增消費金額合併計算給予現金紅利,依正卡持卡人帳單週期內特約商店已請款入帳金額為準,並於當期結帳日統一計算於正卡持卡人帳上,同一歸戶下持有多張現金紅利回饋之元大信用卡皆合併計算。
  • 本行一般消費定義及排除項目,詳參網頁說明
  • 本行有權檢視各交易行為,持卡人有以下情形恕不得適用現金紅利優惠,且原累積之現金紅利亦失其效力,另如因故獲得現金紅利,本行亦得逕予取消,不須另行通知:

    (1) 持卡人所持可適用現金紅利優惠之所有信用卡契約皆終止(因久未使用信用卡而經本行終止信用卡契約之情況除外),且現金紅利已於最後一期帳單進行折抵仍有剩餘者。

    (2) 非本人交易款項(如:遺失、被竊、偽卡交易、偽冒申請等)、虛偽交易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交易。

    (3) 延遲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者。

    (4) 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現金紅利之規定者。

    持卡人倘有上述(3)之情事而嗣後繳清全部應付帳款(包括但不限於延滯違約金等),或其他經本行同意之事由者,得繼續適用並回復其原已累積之現金紅利。申請扣抵後發生前項情形之一者,本行得立即停止扣抵,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 分期交易以當期已請款入帳之分期金額為準;紅利折抵交易以折抵後金額計算;海外消費金額以經匯率換算後之新臺幣金額為準。
  •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貨品、服務或因簽帳爭議、申請退稅至信用卡之交易(含現金交易申請之退稅)及其他原因而退還刷卡消費款項時,該筆款項即列為全部消費之負項,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現金紅利,本行得自當期帳單中調整扣回。
  • 現金紅利應依序抵沖次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及其他各項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之消費帳款( 如:基金申購款、分期交易每期本金) 總額、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但次期帳單如僅產生下列款項:信用卡年費、循環利息、信用卡相關手續費(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分期付款手續費、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手續費等);各式貸款(如:簡易通信貸款等)、餘額代償及申購基金所生之帳款及其各項費用(如:手續費及違約金等)、利息;各項代繳帳款所產生之費用(如: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繳費、代收代付公用事業費用、代收代付學雜費、繳納交通罰款、代繳換發行照規費、代繳汽車燃料費、電話語音繳款、各項稅款及公務機關暨醫療院所信用卡繳費平台等)、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之消費(如:停車場、麥當勞等同性質連鎖速食店或便利商店等)、退貨交易、申請退稅至信用卡之交易(含現金交易申請之退稅)、爭議款及其他元大銀行公告排除之項目或依其他特別約定條款不予沖抵。恕不得請求退還、折換現金、兌換其他商品、轉讓與他人。
  • 現金紅利有效期限為2年,到期將自動歸零。現金紅利不得與本行其他優惠活動合併計算,即若持卡人符合參與本行其他優惠活動資格,現金紅利以百分比最高者為限,不得重複計算。
  • 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依相關稅法規定,並不屬於持卡人之所得,本行將不代持卡人扣繳任何稅款。
  • 上述現金紅利回饋活動期間:113年1月至113年12月之結帳週期。(例如:1號結帳之持卡人,活動期間為113年1月2日起至114年1月1日;10號結帳之持卡人,活動期間為113年1月11日起至114年1月11日;22號結帳之持卡人,活動期間為113年1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2日)。
  •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變更、修改或中止本優惠之權利。

紅利點數回饋-注意事項
  • 紅利點數係採正、附卡合併計算,依正卡持卡人帳單週期內特約商店已請款入帳金額為準,並於當期結帳日統一計算於正卡持卡人帳上。
  • 所謂「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地點於國外或交易幣別為非新臺幣之一般消費。
  • 本行一般消費定義及排除項目,詳參網頁說明
  • 分期交易以當期已請款入帳之分期金額為準;紅利折抵交易以折抵後金額計算;海外消費金額以經匯率換算後之新台幣金額為準。
  •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貨品、服務或因簽帳爭議、申請退稅至信用卡之交易(含現金交易申請之退稅)及其他原因而退還刷卡消費款項時,該筆款項即列為全部消費之負項,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現金紅利,本行得自當期帳單中調整扣回。
  • 本行有權檢視各交易行為,持卡人有以下情形恕不得適用紅利點數優惠,且原累積之紅利點數亦失其效力,另如因故獲得紅利點數,本行亦得逕予取消,不須另行通知:

    (1) 持卡人所持可適用紅利點數優惠之所有信用卡契約皆終止(因久未使用信用卡而經本行終止信用卡契約之情況除外),且紅利點數已於最後一期帳單進行折抵仍有剩餘者。

    (2) 非本人交易款項(如:遺失、被竊、偽卡交易、偽冒申請等)、虛偽交易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交易。

    (3) 延遲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者。

    (4) 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紅利點數之規定者。

    持卡人倘有上述(3)之情事而嗣後繳清全部應付帳款(包括但不限於延滯違約金等),或其他經本行同意之事由者,得繼續適用並回復其原已累積之紅利點數。申請扣抵後發生前項情形之一者,本行得立即停止扣抵,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 紅利點數僅限正卡持卡人進行兌換商品或折抵消費金額,恕不得請求退還、折換現金或轉讓予他人。
  • 紅利點數折抵消費金額之詳細內容,依本行網站或各指定商店公告為準。
  • 紅利點數有效期限為2年,到期點數將自動歸零,本行將於信用卡帳單上顯示點數到期年月,並依點數入帳日期依序扣抵,紅利點數3倍送之回饋資格 不得與本行其他優惠活動合併計算,即若持卡人符合參與本行其他優惠活動資格,紅利點數回饋以倍數最高者為限,不得重複計算。
 
您好,我是元先生 有什麼可以為您服務的地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