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若您不想分期,單筆刷卡消費後24小時內來電即可變更為全額付清或變更分期期數。
- 單筆刷卡消費分期設定變更國外刷卡消費恕不適用。
- 來電變更設定每通酌收$50手續費。
- 利息計算方式採用年金法計算(本息平均攤還)。
- 分享卡消費分期付款以消費金額10萬元分12期為例,於本行指定商店消費,第1~4期年利率為14.5%,最後8期即第5期至第12期利息減免,各項費用總金額為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為7.82%。若於非指定商店消費,第1~8期年利率為14.5%,最後4期即第9期至第12期利息減免,各項費用總金額為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2.69%。
註: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分期付款交易限於本行核給持卡人原信用額度內承作,分期付款期間以二年六個月(即30期) 為限。
消費分期付款注意事項
- 「消費分期付款」相關費用:
• 「消費分期付款」分期期間每期應付利息依本行規定收取。
• 變更設定手續費:每次NT$50。
• 提前清償違約金:分期4期/8期之分期款項得隨時一次提前全部清償,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其餘期數之分期款項一次提前全部清償,若已繳款期數未滿分期總期數之1/2(含),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NT$250;已繳款期數超過分期總期數之1/2以上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NT$100。 - 「消費分期付款」消費自動分期功能限正卡持卡人方得設定,附卡同正卡之設定,每期分期金額均全額納入最低應繳金額。
- 「消費分期付款」12期、18期及24期之自動分期金額下限設定,每期應付之分期金額不得低於NT$1(含),但4期/8期之自動分期單筆刷卡金額下限不得低於NT$999(含);且4期/8期之自動分期單筆刷卡金額上限不得逾NT$200,000(含)。若持卡人帳戶額度未達NT$200,000則以該帳戶額度為準;同一帳戶額度使用「消費分期付款」分期4期/8期之累積未清償消費總金額不得逾NT$500,000(含)。
- 本活動符合分期之「一般消費」定義及排除項目,詳參網頁說明。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