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行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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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超級紅利回饋注意事項
 
1.  所謂「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地點於國外或交易幣別為非新臺幣之一般消費。
2.  正、附卡之新增消費金額合併計算給予超級紅利,依正卡持卡人帳單週期內特約商店已請款入帳金額為準,並於當期結帳日統一計算於正卡持卡人帳上,同一歸戶下持有多張超級紅利之元大信用卡皆合併計算。
3.  所謂「新增一般消費」,以當期帳單已入帳金額為準,不含:自動加值交易、信用卡年費、循環利息、信用卡相關手續費(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分期付款手續費等)、預借現金、各式貸款(如:簡易通信貸款等)、餘額代償、申購基金所生之帳款及其各項費用(如:手續費及違約金等)、利息、各項代繳帳款及其費用(如: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繳費、代收代付公用事業費用、代收代付學雜費、繳納交通罰款、代繳換發行照規費、代繳汽車燃料費、電話語音繳款、各項稅款等)、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如:國營事業/公務機關之規費、罰鍰或帳款、包含但不限於台大醫院、三軍總醫院、榮民總醫院等公立醫療院所醫療費用,以及其他「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網站公告適用於該平台之特約商店)、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醫指付APP、退貨交易(含退稅交易)、爭議款、松山慈惠堂各種消費項目(如:捐款、祈福法會、點燈等費用)、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之消費(如:停車場、麥當勞等同性質連鎖速食店等)、公家機關、醫療院所之交易及其他元大銀行公告排除之項目或依其他特別約定條款不予計入者。
4. 分期交易以當期已請款入帳之分期金額為準;紅利折抵交易以折抵後金額計算;海外消費金額以經匯率換算後之新臺幣金額為準。
5. 超級紅利應依序抵沖次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及其他各項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之消費帳款(如:基金申購款、分期交易每期本金)總額、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但次期帳單如僅產生下列款項:信用卡年費、循環利息、信用卡相關手續費(如: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分期付款手續費、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手續費等);各式貸款(如:簡易通信貸款等)、餘額代償及申購基金所生之帳款及其各項費用(如:手續費及違約金等)、利息;各項代繳帳款所產生之費用(如: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繳費、代收代付公共事業費用、代收代付學雜費、繳納交通罰款、代繳換發行照規費、代繳汽車燃料費、電話語音繳款、各項稅款等)、退貨交易(含退稅交易)、爭議款及其他元大銀行公告排除之項目或依其他特別約定條款不予沖抵。恕不得請求退還、折換現金、兌換其他商品、轉讓與他人。
6.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貨品、服務或因簽帳爭議及其他原因而退還刷卡消費款項( 包含退稅交易) 時,該筆款項即列為當期新增消費之負項,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超級紅利,本行得逕行自當期帳單中調整扣回。
7. 本行有權檢視各交易行為,持卡人有以下情形恕不得適用超級紅利優惠,且原累積之現金回饋亦失其效力,另如因故獲得現金回饋,本行亦得逕予取消,不需另行通知: 
(1) 持卡人所持可適用現金回饋優惠之所有信用卡契約皆終止者;
(2) 非本人交易款項(如:遺失、被竊、偽卡交易、偽冒申請等)、虛偽交易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交易,本行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3) 延遲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者;
(4) 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超級紅利之相關規定辦法者;
持卡人倘有上述(3) 之情事而嗣後繳清全部應付帳款(包括:逾期手續費、催帳成本等),並經本行同意後,始得繼續適用並回復其原已累積之現金回饋。申請扣抵後發生前項情形之一者,本行得立即停止扣抵。
8. 超級紅利有效期限為6 個月,到期將自動歸零。超級紅利不得與本行其他優惠活動合併計算,即若持卡人符合參與本行其他優惠活動資格,超級紅利以百分比最高者為限,不得重複計算。
9. 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超級紅利,依相關稅法規定,並不屬於持卡人之所得,本行將不代持卡人扣繳任何稅款。
10.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變更、修改或終止本優惠之權利。 

活動期限至108年1月31日止。
您好,我是元先生 有什麼可以為您服務的地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