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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說明

一、申請資格:
(一) 未曾參與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者。
(二) 曾參與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未成立者。
(三) 曾參與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但已結清者。
(四) 曾申請前置協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者。惟被視為自始未開始之原因非申請資格或文件不符者,需自退件日起屆滿6個月後始可再申請。
(五)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其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六)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上述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定義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卡業務機構、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必備文件:(請務必備妥下列文件並須填寫完整資料)
(一) 前置協商申請書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四) 債權人清冊
1、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請債務人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
2、 民間債權人清冊:
請債務人自行填寫民間債權人清冊。
(五) 各地國稅局核發之近1個月內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 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七) 無(六)項者,出具收入切結書
(八) 勞保卡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九) 若原貸款種類有保證人者,則須檢附前置協商保證人同意書

三、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備齊上述8項文件後,以掛號寄交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上所列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二) 除申請人因故(例如:重病、入監服刑等可提供證明文件之情形)需授權親屬辦理外,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
  授權親屬辦理須另備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及授權書正本

四、本行客服咨詢電話:02-2182-1968 / 0800-688168

五、申請案件寄送地址:臺北市104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219號2樓

六、收件人:元大銀行協商組收

七、本行協商組E-MAIL:negotiation.bank@yuanta.com

八、銀行公會網址:http://www.ba.org.tw
        金管會網址:http://www.fscey.gov.tw

九.申請人意見提供專線:02-25453088/按”1”

十、注意及警語事項:(以下資料,若銀行公會有增修規範事項,將以銀行公會公佈訊息為主。)
(一) 申請案件須以掛號信件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理進件。
(二) 本行收訖客戶前置協商申請信件後,會主動與申請人聯絡相關協商事宜。
(三) 協商洽談開始至洽談完成簽約對保,將有一次面談,請申請人配合至就近指定之分行參加面談。
(四)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之償還原則:
1、 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最低生活費用。
2、 依據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議訂清償方案之期數和利率。
(五)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務之償還原則:依原契約履行。
(六) 申請人與金融機構共同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七) 申請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八) 申請人之因下述事由,將視為前置協商自始未開始,應予退件,且不核發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自退件後屆滿六個月後備齊必要文件始可重新申請。
1、 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面談10日內無故不到場面談。
2、 主動要求撤件。
3、 無法聯繫到本人(失聯)。
4、 重覆申請。
5、 前次申請案經退件後尚未屆滿六個月。
(九) 申請人應同意自前置協商方案申請開始後,全體金融機構得停止申請人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之未動用額度、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或強制停用所有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權利,另金融機構得行使存款抵銷之債權保全作業等。
(十) 提醒您,辦理更生清算後不僅信用紀錄最長將註記十年,對您日後的生活與工作也會受到許多限制與不方便。

一旦債務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僅在生活、消費上將受到限制,例如不能出國、不能坐計程車、高鐵、飛機、不能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也不能購買房子,而且除維持生計必要外,不能購買一定金額以上的動產。甚至以後若要買房子、車子或創業時,想要向銀行貸款,難度會變得非常高。

另外,辦理清算者,除法院將限制住居地及限制出境外,對於職業及權利也受有限制。涉及誠信、社會公正性的職業,例如不得擔任公職人員、保險業務員、證券營業員、農漁會會員、地政士、記帳士、外催公司催收人員、車輛協尋機構人員等,以及不得經營殯葬業、當舖、幼稚園、彩券經銷商等,總計121種職業,都不得再擔任,而已取得資格或充任這些職務的人,也將喪失資格或解任。

此外,債務人更生或清算都必須親自出庭接受調查詢問,且聲請更生或清算為公開程序,除公告於法院外,同時亦公告在司法院資訊網路或報紙上,將會嚴重影響個人社會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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