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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 活動對象資格定義:推薦人須為持有本行有效存款帳戶之客戶;被推薦人須具備銀行、證券或保險業之業務工作相關資歷。活動對象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以本行認定為準。本行行員不適用推薦好禮三重送之獎勵。
  2. 推薦人須於專案期間內完成推薦,被推薦人最遲須於116年3月31日前完成報到。
  3. 本行將於「尋找伯樂~推薦好禮三重送」各階段條件完成後之次月,以簡訊發送電子禮券至推薦人留存於本行系統之手機號碼;全家咖啡兌換券使用期限以收到電子禮券起算三年為限,即享券無使用期限。上述活動獎勵皆不得要求本行補發或退還,亦不得要求本行折換現金、變更回饋方式、轉讓予他人、折抵金融商品手續費、其他費用或更換其他贈品。
  4. 推薦人於收到贈品後,請務必善盡保管責任,並謹慎使用。推薦人使用電子禮券時即表示同意電子禮券所載之注意事項,若轉讓電子禮券予他人使用,或電子禮券因任何其他原因已被使用而造成推薦人無法使用,應由推薦人自行負責,本行恕不補發、掛失或為任何補償。
  5. 請勿擅自偽造、變造電子禮券,以免受罰,電子禮券係由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行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或保證關係,如有任何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或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電子禮券商品或服務問題,請自行洽其客服專線。
  6. 本行在發放活動獎勵前,倘經查證推薦人與本行已無任一有效存款帳戶或有不符本專案活動任一資格條件者,推薦人將無法獲得相關活動獎勵。
  7.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推薦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累積贈品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以上者,將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推薦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贈品價值,均須先繳納贈品價值20%之稅金,始可領取,若未能依法繳納稅額,即視為喪失領取資格。推薦人就上開稅法所生任何爭議,悉由推薦人自行向相關機關主張,概與本行無涉。前述相關稅捐法規於本活動期間如有變動,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8. 本行保留解釋、終止、變更專案活動內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