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對象:申請人須為本行存款客戶。 |
| (二)辦理光票託收業務之標準收費如下: |
| 1. |
本行收取之費用: |
| (1) |
手續費:依各筆金額之0.05 %計收,最低新台幣200元;最高新台幣800元。 |
| (2) |
郵費:每筆收新台幣220元。
|
| 2. |
其他未確定金額之費用: |
| (1) |
國外代收銀行或付款銀行費用(註:依各國外銀行收費標準而定)。 |
| (2) |
外幣票據受國外銀行退回或拒付時,國外銀行可能酌收退票費用,其費用多寡依國家、地區、銀行皆有差異。 |
| (三)光票託收所須期間如下: |
| 依票據付款地而異,一般託收入帳時間約為 20 天至一個月。
|
| (四)特別說明: |
| 1. |
國外銀行退回或拒付票據時,本行仍須收取各項費用。
|
| 2. |
託收款項兌換為新台幣,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含)以上者,須依主管機關規定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申報。 |
| 3. |
各國票據法之規定不同,對於已收妥票款之票據如係偽造、變造等原因,部分國家規定發票人於付款後一段期間內仍可行使追索權(如美國國庫支票之追索期間長達六年)。 |
| 4. |
代收外幣票據申請人須為本行存款往來戶,第一次申請時應與本行簽訂「申請買入/代收外幣票據約定書」,本行得視往來情況徵提保證人。 |